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11月14日,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联文旅”)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置地”或“新华联置地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铜官窑”或“新华联铜官窑公司”)分别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01破申461号、(2023)京01破申1006号、(2023)京01破申1007号〕及《决定书》〔(2023)京01破389号、(2023)京01破390号、(2023)京01破391号〕,裁定受理公司及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3家公司的管理人。
因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另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自2023年5月5日起,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新联”。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新联”,股票代码仍为000620,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有几率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3年5月18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决定书》〔(2023)京01破申461号及(2023)京01破申461号之一〕,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负责开展各项工作。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赞同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华联置地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长沙铜官窑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上述两家子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上述两家子公司与公司的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2023年11月14日,公司、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分别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01破申461号、(2023)京01破申1006号、(2023)京01破申1007号〕及《决定书》〔(2023)京01破389号、(2023)京01破390号、(2023)京01破391号〕,裁定受理公司及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3家公司的管理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新华联文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本院认为:新华联文旅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登记机关为现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根据该规定,新华联文旅属于适格的重整申请主体。同时,新华联文旅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系适格的重整主体。
本案中,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审计报告及临时管理人出具的《预重整工作报告》,债务人新华联文旅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同时,新华联文旅为上市公司,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已同意由本院受理新华联文旅破产重整一案,故新华联文旅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请求将新华联置地公司重整程序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
本院认为:新华联置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新华联置地公司重整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根据上述规定,新华联置地公司属于适格的重整申请主体。同时,该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系适格的重整主体。
本案中,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资产负债表、执行案件情况等资料记录,新华联置地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故该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已同意本院受理新华联文旅重整申请,并同意由本院对新华联文旅、新华联置地公司、新华联铜官窑公司破产重整进行集中协调审理,故对于新华联置地公司要求协调审理的申请,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进行集中协调审理。
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
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请求将新华联铜官窑公司重整程序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根据上述规定,新华联铜官窑公司属于适格的重整申请主体。同时,该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系适格的重整主体。
本案中,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资产负债表等材料,新华联铜官窑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但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故该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受理。
关于管辖方面,新华联铜官窑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应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层报,双方共同上级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已同意由本院对新华联文旅、新华联置地公司、新华联铜官窑公司破产重整进行集中协调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进行集中协调审理。
“2023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刘延岭。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已向法院申请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尚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文书。如法院批准上述申请,公司及子公司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前,公司及子公司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将积极努力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各项工作,在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将及时进行披露。
预重整程序启动后,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确定了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正在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预重整程序启动后,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债权申报通知及相关申报指引,并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逐一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后,临时管理人及时组织并且开展了债权审查、职工债权调查与确认工作。截至目前,债权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
预重整程序启动后,临时管理人指导和辅助公司引入重整投资人。2023年8月 7日,公司和临时管理人分别与重整投资人北京华软盈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新资产”)、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北京京津冀协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东久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德远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德远投资深度价值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了《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2023年9月,公司与重整投资人深圳市德远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德远投资深度价值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与原重整投资人广东久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之解除协议》。
结合前期债权申报与审查、财务审计、资产评定估计以及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成果,临时管理人指导公司根据真实的情况,结合各方参考意见,拟定了《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以下简称《预重整方案》),并组织、协调各方对预重整方案做沟通和协商。
2023年11月14日,公司和临时管理人向全体已进行债权申报并已经审查确认的相关债权人发出了《预重整方案》、《表决票》等相关文件,提请各债权人进行表决。《预重整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为彻底化解新华联文旅的退市风险,使得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继续保留在上市公司内,维持并提升新华联文旅的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需要同步整体化解新华联文旅及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的债务危机,对新华联文旅及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进行统筹重整,并对其重整程序之间进行协调审理,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的债权清偿方案与新华联文旅保持一致。
2、以新华联文旅1,896,690,420股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的股票中,17.267亿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并由重整投资人提供19.2804亿元资金受让,相应资金用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各类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剩余部分股票用于抵偿新华联文旅及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的债务;
3、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由新华联文旅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1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
4、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以其担保财产在重整程序中的评价估计价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过担保财产评价估计价格的债权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部分,其中40%由新华联文旅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1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剩余60%由新华联文旅留债清偿;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下部分(含30万元)将由新华联文旅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1个月内分两次现金全额清偿。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上部分,82.90%部分通过新华联文旅转增股票抵偿,17.10%部分通过信托受益权清偿。即,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超过30万元的部分,每100元可获得9.8455股转增股票及17.10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上述预重整方案内容最终以获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并获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2023年11月14日,临时管理人已向北京一中院正式提交《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工作报告》;2023年11月14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后续,管理人将持续履行重整程序中的相关职责,推进重整程序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债权人在公司预重整期间进行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在公司重整期间继续有效。预重整期间,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在公司重整期间延续使用,公司及临时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公司重整期间继续有效,以上文件确有必要做调整的,将根据真实的情况予以调整或补充,重整期间不再另行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定估计和重整投资人遴选相关工作。
此外,新华联文旅或重整管理人将以预重整方案内容为基础,结合新华联文旅届时的真实的情况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制作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如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同一债权组的债权清偿方案与预重整方案的规定一致,或重整计划草案修改内容未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则该债权组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表决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在同一债权组的表决同意,不在重整程序中再次表决,届时其所代表的同意债权金额以截至新华联文旅重整正式受理日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实际债权金额为准。
因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另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自2023年5月5日起,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新联”。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新联”,股票代码仍为000620,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如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在重整期间,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及子公司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已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及子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限度保障各方权益。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有几率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另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北京一中院定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公司、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及子公司的债权申报工作尚在开展中,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及管理人已与盈新资产签订《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披露的《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若后续顺利完成重整程序,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预计将发生明显的变化。公司控制权是否会发生变更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01破申461号、(2023)京01破申1006号、(2023)京01破申1007号〕;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京01破389号、(2023)京01破390号、(2023)京01破3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