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米科技: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
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
效的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企业来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的《极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的《极
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企业来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不是满足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和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做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公告了《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市高新区天府软件园A区4栋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全体董事推举的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上午9:15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无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94,189股,占公司有表决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94,18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94,18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没办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做投票。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总计175,810股不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9,824,190股。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企业来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同意9,594,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94,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9,594,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94,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就本议案的审议,钟波、肖适、刘帅、廖杨、钟超、廖传均、尹蕾、成都极
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毕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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