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互联: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浙文互联)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文互联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5)、《第十届监事会第
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4-032);
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企业来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不是满足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和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做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碑店乡高井文化园路8号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区二期元君书苑F1号楼召开,该现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机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书面授权委托书等有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807,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1,742,644股,占公司有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225,96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与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其中,董事段盛行、陈楠、王巧兰、廖建文、刘梅娟、金小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没办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同意306,244,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001%;反对306,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919,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9%;反对306,367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1%;弃权
同意306,244,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001%;反对306,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919,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9%;反对306,367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1%;弃权
同意306,244,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001%;反对306,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919,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9%;反对306,367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1%;弃权
同意306,244,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001%;反对306,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919,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9%;反对306,367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1%;弃权
同意302,487,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6747%;反对4,062,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2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163,3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86%;反对4,062,567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1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302,308,1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988%;反对306,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919,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9%;反对306,367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1%;弃权
就本议案的审议,唐颖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306,244,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001%;反对306,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919,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9%;反对306,367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1%;弃权
同意306,244,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001%;反对306,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919,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9%;反对306,367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1%;弃权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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