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_法律服务_小九体育直播nba在线观看下载

法律服务

广西能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3-10-08 01:44:44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100020)

  据广西能源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广西能源的委托,担任广西能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项目(下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23年9月4日为本次重组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披露之日前6个月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止,即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9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 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做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做了相应的核查,并就本次交易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相关方做了询问,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1、本所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是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做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要求广西能源及相关各方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广西能源及相关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没办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广西能源及相关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定估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定估计等专业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这一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广西能源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8、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有关用语及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用语及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披露之日前6个月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止,即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9月4日。

  (5)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濮阳市恒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对于上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有关人员证券交易记录和访谈记录,有关人员买卖股票详细情况如下:

  1、蒋琰芳在访谈中称:“本人未曾向丈夫廖洪景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除公司公开信息外,廖洪景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

  廖洪景在访谈中称:“在本人进行买卖广西能源股票操作时,妻子蒋琰芳未曾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除公司公开信息外,本人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曾通过向广西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等任何渠道获悉与广西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及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建议,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谋利。本人上述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2、胡冰在访谈中称:“在本人进行买卖广西能源股票操作时,未通过广西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等任何渠道获悉与广西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及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建议,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谋利。本人买卖前及买卖期间未曾审议交易信息。

  本人上述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3、张烜铭在访谈中称:“本人未曾向父亲张贫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父亲张贫在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开披露前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人未曾参与或审议交易信息,不了解具体交易方案及进程情况”。

  张贫在访谈中称:“在本人进行买卖广西能源股票操作时,儿子张烜铭未曾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人未曾通过向广西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等任何渠道获悉与广西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及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建议,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谋利。本人买卖前及买卖期间不了解交易进程。本人上述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4、林益飞在访谈中称:“本人未曾向妻子李响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除公司公开信息外,李响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曾参与或审议交易信息,不了解具体交易方案及进程情况。”

  李响在访谈中称:“在本人进行买卖广西能源股票操作时,丈夫林益飞未曾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除公开信息外,本人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别的信息。本人未曾通过向广西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等任何渠道获悉与广西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及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建议,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谋利。本人买卖前及买卖期间不了解交易进程。本人上述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5、张伟杰在访谈中称:“本人未曾向妻子秦昕透露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妻子秦昕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人未曾参与或审议交易信息,不了解具体交易方案及进程情况。”

  秦昕在访谈中称:“在本人进行买卖广西能源股票操作时,丈夫张伟杰未曾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人未曾通过向广西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等任何渠道获悉与广西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及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建议,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谋利。本人买卖前及买卖期间不了解交易进程。本人上述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6、闵肖在访谈中称:“在本人进行买卖广西能源股票操作时,未通过广西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等任何渠道获悉与广西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及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建议,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谋利。本人买卖前及买卖期间未参与或审议过交易信息,不了解交易进程。本人上述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对于上述有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廖洪景、胡冰、张贫、李响、秦昕、闵肖已分别出具书面说明,具体如下:

  “2、在本人进行前述买卖广西能源股票操作时,本人未通过广西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等任何渠道获悉与广西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及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建议,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谋利。

  3、本人上述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市场公开信息或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倘若声明不实,本人愿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人员出具的说明、广西能源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部分员工或其直系亲属自查期间交易公司股票的说明》等文件,未发现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在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人员出具的说明、广西能源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部分员工或其直系亲属自查期间交易公司股票的说明》等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面讲述的情况外,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