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处置的房产系夫妻(或其间一方)与别人共有,是不是可以房产触及别人权利义务为由而在离婚案中对该项产业不予处理?离婚协议是否因处置了触及别人利益的产业而无效?原则上,离婚胶葛中仅处理小两口个人及一起一切的产业,关于两边在离婚协议中约好的触及与别人(不包括两边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产,理应在有别人参加的另案中予以处理,但诉讼时房产挂号权利人已不触及别人的在外。假如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切割了与别人共有的房产,但切割规模仅限于该夫妻(或其间一方)所享的比例,不影响其别人利益或为别人所认可的,不应以夫妻无权处置别人产业为由确定该约好无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范畴的研讨及实践,拿手:离婚胶葛、婚姻家庭胶葛、析产胶葛、房产胶葛、承继胶葛、经济胶葛等辩解作业。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很多客户供给了专业、体系的法令服务,深沉的法令功底与丰厚的实践经验使其不只能为客户供给充沛的法令剖析,并且还能依照每个客户的详细情况供给可行的法令解决方案,从而到达服务的满足作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令谈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