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一件由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侵权案,因两次判决不一致,多个相关主体被迫承担了连带民事责任,引发多方不满。
2019年8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7)闽06民初240号。法院依据相关证据,确认如下事实(在判决书原内容基础上有删减):
福建省亨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1995年4月4日成立,于2007年4月23日经登记变更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6 年间,亨立建设集团副总裁陈斌在漳州市芗城区私刻一枚“福建省亨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后,未经亨立建设集团同意,私自与孔德智设立亨立建筑公司邯郸分公司,并使用该伪造印章加盖于邯郸分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材料上,于 2007 年3月份私自申请设立福建省亨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后变更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2010 年间,陈斌再次在漳州市芗城区找人私刻“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2010年11月25日,陈斌以亨立建设集团名义与孔德智、周承响签订邯郸分公司承包合同,将邯郸分公司经营权发包给孔德智、周承响,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孔德智为邯郸分公司负责人。周承响的弟弟周承建负责保管存放在邯郸分公司的亨立建设集团印章和财务章(后经查实上述印章为伪造的)。2009 年至 2010 年,邯郸分公司向亨立建设集团缴纳管理费 1110361元。
2011年 4月,栾东生与周承响等人以亨立建设集团的名义竞标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项目三标段施工工程。石家庄市建设局(现为石家庄住建局)审核后认为,亨立建设集团合乎条件,确定由其承建上述建筑工程,并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
2011年 5月18 日,陈斌未经亨立建设集团同意出具了5份《关于“石家庄市产业园部”印章启用的通知》(以下简称《印章启用通知》)并加盖其伪造的“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交予邯郸分公司,栾东生取得其中一份。2011 年 5 月栾东生刻制“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产业园项目部”印章一枚,交予武庆才在施工中使用。亨立建设集团未在石家庄市承建过“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产业园项目”,也没有刻制或委托任何人刻制“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产业园项目”印章。栾东生等人以亨立建设集团石家庄市产业园项目部名义与多家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并产生多起经济纠纷,亨立建设集团均作为被告被诉至法院。上述各类案件其中一件调解结案,另外十件经法院审理以表现代理为由判决亨立建设集团承担支付货款、借款、租金等责任。
2011年 5月 22日,栾东生、周承响以亨立建设集团的名义与武庆才签订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责任制合同,甲方为亨立建设集团,乙方为亨立建设集团石家庄市高新产业园区成品一库项目部,工程名称为石家庄市高新产业区成品一库,之后武庆才负责施工以亨立建设集团名义承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项目 1标段的建筑工程。
2011 年 5 月份,商议以亨立建设集团代理人的身份在邯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璧信用社开设亨立建设集团账户。该账户用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项目 1 标段工程向承建方拨付工程款。石家庄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分别于 2011 年 6、7、8 月份向该账户拨付工程款共计2500 万元,栾东生收到的两笔款项 200万,其中给付周承建管理费 15 万、6万;武庆才2300 万。邯郸分公司的上诉账户于 2013 年 4 月份经亨立建设集团申请注销,2012年1月15日,陈斌到石家庄高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栾东生等人伪造公司印章在石家庄市冒用亨立建设集团的名义承揽工程。2012年6月14日经公安机关鉴定,陈斌以亨立建设集团名义下发的关于“石家庄市产业园项目部”印章启用的通知上加盖的亨立建设集团的公章与亨立建设集团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一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闽0602 刑初 332 号刑事判决,判决陈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根据亨立建设集团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查封、冻结栾东生价值相当于 1131 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武庆才价值相当于2000 万元的财产。
陈斌因伪造公章被判拘役五个月,造成了亨利集团财产损失。因此事的受益人栾东升和武庆才也因此冻结资产。但亨利建设集团认为孔德智、周承响、周承建、邯郸信用社、石家庄住建局侵害企业名权的行为,也需要付连带责任。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斌、孔德智、栾东生、周承响、周承建、武庆才使用亨立建设集团名称权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不属于侵害企业名权的行为,邯郸信用社、石家庄住建局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且未使用亨立建设集团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侵害亨立建设集团的企业名权。本案不属于侵犯企业名权纠纷,亨立建设集团以侵犯企业名权的法律性质起诉,与本案侵权的事实不相符,不予支持。
初审之后,亨利建设集团继续上诉,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对本案纠纷的法律关系未进行正确界定,亦导致相关的基本事实未能查清。撒销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初24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3年5月8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下发了(2022)闽060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斌、栾东升私刻亨立公司公章,陈斌、孔德智、栾东生、周承响、周承建、武庆才没有经过授权使用亨立公司名称的行为属于侵害企业名权的行为,陈斌、孔德智、栾东生、周承响、周承建、武庆才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并立马停止侵权行为。
因本案原告起诉的 31120503.83 元均是基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项目的建筑工程而产生的债务,而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项目的建筑工程是由武庆才、栾东升实际运营,因此该 31120503.83 元及利息的损失系武庆才、栾东升侵害原告企业名权的行为导致的,武庆才、栾东升应予赔偿。陈斌、孔德智、周承响、周承建等人侵害原告名称权的行为与该侵权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陈斌、孔德智、周承响、周承建承担连带责任。
因石家庄住建局尚欠武庆才、栾东升承建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项目建筑工程的工程款,与武庆才、栾东升的侵权后果有联系,因此石家庄住建局应在尚欠武庆才、栾东升承建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项目建筑工程的应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此判决一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主体对该判决提出了质疑,也均上诉。但因上诉人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被驳回,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泉水律师认为,陈志荣法官一审法院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在没有一点证据的情况下,判决控告人孔德智等人承担连带责任,破坏福建省营商环建,对外来投资客商枉法裁判。
一、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产业园项目部属于不同主体,两个法人单位。
1、福建亨立邯郸分公司是经福建亨立建设集团公司副总裁陈斌报集团董事长苏建辉同意依法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孔德智,该公司在总公司和邯郸公司均进行了备案(漳州市工商管理局,邯郸市工商局,附备案证据1)(附件亨立公司架构2),也向集团公司缴纳了管理费用。(附银行流水明细3)。
2、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产业园项目部(以下简称石家庄分公司),未注册无法人代表,系非法设立。(附证据4)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作出的(2016)闽0602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对陈斌有罪判决为证。(附件5)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福建亨立邯郸分公司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产业园项目部没有一点关系,分属不同的民事主体。
二、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项目部维权行为早有定论,芗城区法院地方保护
1、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2017)闽06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附件6)最终认为:被告等人使用亨立建设集团名称权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不属于侵害企业名权的行为。判决驳回亨立公司的诉讼请求。后亨立公司于2021年申请撤诉。
亨立公司以同一事实向芗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利用芗城区法院的人际关系作出明显偏袒亨立公司的错误判决(2022)闽0602民初1485号。(附件7)该判决与中院(2017)闽06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相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虽于2023年11约13日作出(2023)闽06民终2557号马上判决书(附件8),维持了芗城区的一审判决,是因为孔德智资金紧张,无力缴纳197403元的上诉费,二审法院按孔德智撤回上诉处理。(附件9)该结果并不等于一审判决孔德智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陈斌委托栾东生、周承响到石家庄市考察,格力集团在石家庄市产业园区兴建生产线,便向石家庄市住建局参加投标,最终亨立公司中标。该项目所有过程孔德智均不知情,也未参与,与孔德智和邯郸分公司无任何关系,芗城区法院作出判决邯郸分公司和孔德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在没有一点证据的情况下,判决控告人孔德智承担连带责任。
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在2022年12月刊发题为《奋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推动法治成为福建发展核心竞争力》的文章,其中写到,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部署法治建设,并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福建作为习法治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及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动福建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迈出新步伐,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近年来,福建始终牢记习的殷切嘱托和深切期望,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准不断提升,福建入选2021年十大营商环境最好的省份之一,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3年10月1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涉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通讯员:吴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