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两口子之间的债务关系,离婚时到底应当如何正确地处理。婚内的与妻子或丈夫之间的的债务是否有效。这些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带着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一起探讨一下?法律规定中对于离婚问题债务是如何分割的 ?面向郑州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给大家理法律知识如下:
问:2008年我与丈夫结婚,当时并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各自的房屋和车辆归各自所有。婚后,双方由于在处理家庭问题上逐渐产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于是双方于2015年协议离婚了。当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曾向丈夫借款2万元,现在他起诉我要求还款,要不要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两口子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你俩虽然在婚前有婚前协议,约定了婚前各自的房屋和车辆归各自所有,但并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按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这2万元则为你俩当初的共同财产,你只需偿还你丈夫1万元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约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展开说这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通常情形。但两种除外: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所负债务的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有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承担作了批复:“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一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该条推定了夫妻一同生活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举债人的配偶若主张是非共同债务,需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了批复:“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点评: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因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为个人之债。
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分析,一般法律咨询时需要讲述细节事实,而且很多当事人自己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和事实证据之间有很大差异,所以咨询后自己就按照自己理解的方式的处理,这样也是并未掌握最准确的法律指导。不处理起事情来很不利。
有些当事人向律师传递涉案的信息时,内容不客观,或者有意隐瞒、改变一些客观事实,认为能蒙骗律师及对方当事人、法官。殊不知,这样的小聪明往往会使得自己承担最终不利的后果。
因此如果你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律师,想获得法律帮助,那么你最好如实陈述,律师只有在客观真实的事实下做出相应的判断给出更合理的法律建议。,这样才可以最大的避免风险,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而且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不仅婚姻方面提供离婚律师法律咨询免费服务,其他各种法律问题我们也是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