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律,也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日子定为全国律师咨询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此条规定受到网友们广泛讨论,有的人觉得这是禁止彩礼,但只一定要通过简单的理解,就知道这不是禁止彩礼,而是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那么两者有啥不一样的区别呢?区别就在于主动交付还是被索要,男士婚前主动给女士或女士父母彩礼,给女士金银首饰,这就是合法的交付彩礼行为;女士或女士父母要求男士,结婚必须给彩礼20万,不给坚决不结婚,这类行为是违法的。
夫妻共同债务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民法典(草案)》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在《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真实的生活中还有以下情形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
(2)只有夫妻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事后追认包括微信、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表示认可。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来说包括: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消费、家庭旅游等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养子女的合理花费等,详细情况还应结合夫妻的家庭收入,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消费习惯、借款用途等做综合判断。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小两口同意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平常生活中,借贷在所难免。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若发生借贷,律师建议我们大家特别是夫妻非负债一方、债权人等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日后若发生纠纷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2条中新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并且删除了“离婚时”的限制,加强了对于夫妻一方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也就是说,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实施后,虽然双方还没有协商离婚或起诉离婚,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即使双方已经离婚,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依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解决日常生活中草率离婚的现象,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法条规定了协议离婚时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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