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子,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允许超出三个月。
(3)交通非常不方便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严重违法集团、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
但条件是需求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因特殊情况还要延伸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3)交通非常不方便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严重违法集团、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
条件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因特殊情况还要延伸的,报最高法同意。
1.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的案子,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议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子,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允许超出三个月。关于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或许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能连续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要延伸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子,补充侦查结束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从头核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