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可转债赎回价格:100.12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年利率为0.60%,且当期利息含税),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10、根据安排,截至2024年1月4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法本转债”,将被强制赎回,特提醒“法本转债”持券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本次赎回完成后,“法本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摘牌。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法本转债”如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转股日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转股而被赎回的情形。
11、投资者不符合创业板股票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将所持“法本转债”转换为股票,特提请投资者关注不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法本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法本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前的市场行情报价存在比较大差异,特别提醒各位债券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如投资者未能在期限内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仔细地了解可转债的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法本转债的议案》,因触发《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真实的情况,经过审慎考虑,公司董事会同意行使“法本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现将“法本转债”赎回的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908号”文同意注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600.6616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0,066.16万元。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60,066.16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1月14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法本转债”,债券代码“123164”。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10月27日,即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3年4月27日至2028年10月20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或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2023年6月6日,因公司实施完成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法本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11.12元/股调整为11.0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 6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法本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依据《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法本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法本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1.09元/股)的130%(含130%)。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已触发“法本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里面的相关规定,“法本转债”赎回价格为100.12元/张,确定
t:指计息天数,即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从计息起始日2023年10月21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4年1月5日止,算头不算尾);
每张债券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12=100.12元/张。
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登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对持有人的利息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4年1月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法本转债”持有人。
1、公司将在赎回日前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法本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4、2024年1月5日为“法本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2024年1月4日)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法本转债”。本次赎回完成后,“法本转债”将在深交所摘牌。
5、2024年1月10日为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到达中登公司账户),2024年1月12日为赎回款到达“法本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法本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法本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6、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股权的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法本转债”的情况
经核查,在“法本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严华先生期初持有501,218张“法本转债”,期间合计卖出501,218张“法本转债”,期末持有0张“法本转债”。除以上情形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股权的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法本转债”的情形。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法本转债的议案》,赞同公司行使可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法本转债”。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法本转债的议案》,赞同公司行使可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法本转债”。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法本转债”于2023年4月27日进入转股期,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法本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1.09元/股)的130%(含130%),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里面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赎回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赞同公司行使可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法本转债”。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相关赎回条款,公司本次赎回满足《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自律监管指引》第二十条规定的赎回条件。公司本次赎回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自律监管指引》《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经核查,保荐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提前赎回“法本转债”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以上事项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人对法本信息本次提前赎回“法本转债”事项无异议。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法本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1张,每张面额为100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四)《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法本转债”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