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毫无例外地应该都会被问及,律师,我把这个事交给你办,你将会怎么办?最终能办到什么效果?人能出来(取保候审/缓刑/无罪释放)吗?等等。
有些客户,可能还会具体到问你,在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阶段你能具体为他做哪些事。
客户是法律服务的消费者,提出这样一些问题无可厚非且理应享有知情权,作为律师应本着诚恳的态度客观地应答。
事实上,真实客观地告诉客户你在每个阶段能提供的具体刑事法律服务,也会为接下来洽谈律师费达成委托环节加分。同时,还能增强客户对律师的信任感。
实务中,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会被很多客户甚至同行误解为律师无事可做、无计可施。
很多人因此误认为,反正律师没用的,干脆不请了,等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再说。
这种想法真的很可怕,刑事案件到了一审判决后,想改判何其难矣,就算是请“宇宙律师”也没用。
最近有不少咨询刑事申诉的,有些一审前并未委托律师,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了才想到委托,很难啦,只能婉拒。
稍微复杂一点的刑事案件,从刑拘之日起算,侦查阶段可能就要历4个月至7个月的时间,有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能持续更久。但万变不离其宗,总体而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基本工作流程包括:
嫌疑犯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作为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首先,应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如涉嫌的罪名(如能够最终靠侦查机关发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书了解到罪名情况及羁押地等),案件进度,办案机关,强制措施种类等;其次,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是否为嫌疑犯的近亲属,是不是具备委托资格。最后,审核委托人是否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家属关系证明材料,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须把一整套刑事手续包括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提交给办案单位,并告知已依法介入案件。同时,依法向办案单位进一步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律师应做到不卑不亢,有理有据有节。
3、初步研究罪名犯罪构成要件,了解案件发生背景及涉及到的行业术语、专业方面技术等,为首次会见打好基础
首次会见之前,作为律师应做到对罪名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犯罪构成心中有数,有些涉及到专业领域的罪名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还应对该专业相关知识来了解和梳理。律师还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作用,检索并大致归纳出该罪名的司法审判情况,如什么情况下可不诉、可认定从犯、可判缓等等。如涉及到贪贿类案件,律师还应对政治环境、反腐形势做一个了解。
首先,释明自己身份(如提供名片、与原件核对没有错误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家属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部分案件反侦查意识和警觉性较高的嫌疑人甚至还不信任,此时就要求律师耐心解释。获取嫌疑人的充分信任,是律师展开有效会见的第一步。
其次,初次会见律师还应当依法告知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如嫌疑犯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等)、涉案罪名的有关法律规定等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在会见中应充分结合法言法语和通俗套话的穿插使用,因为你面对的嫌疑人文化背景是参差不齐的。律师既要适当显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素养以增加信任度,也要考虑到嫌疑人能否正确理解和吸收。对嫌疑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律师均应当予以婉言拒绝并给出善意提醒。而且我的经验是,这些类似的要求一次也不能答应,否则会变本加厉。这次叫你递只烟抽,下次有可能要求你拿点现金,再下次让你带封信。
最后,律师应把重心放在询问案情上。如案件发生的详细经过,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有无罪或罪轻的意见及理由等。另外在会见过程中,律师也可以适时交代外面亲属对嫌疑人的生活关怀等。会见当中,在对的时间点以对的语调,将亲属的嘘寒问暖传达进去,有时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些技巧,作为成熟的执业律师尤其是有志于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应当慢慢琢磨直至游刃有余。
在这个环节,律师可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件情况(主要是根据会见嫌疑人的笔录、向家属的了解以及向办案单位的了解等),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等律师意见(建议提交书面意见)。如撤销案件方面,如有证据证明嫌疑犯不在场并未参与本案、嫌疑犯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律师可据此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但指出一点,律师的意见应有理有据且具可操作性。
有种说法,叫37天黄金辩护期,大体是指侦查阶段的头37天,是律师开展辩护的黄金时间。这37天是由30天的最长刑拘时间加上7天的审查逮捕期组成的。如果律师在侦查机关工作进展不顺的话,如取保候审申请未获支持等,那么在这7天内,律师还是能就嫌疑人是否应当批准逮捕及是不是具备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发表自己的律师意见的。律师可以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给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并按照上述方式约谈有关办案人员及主管领导,争取不予批捕的辩护效果。但值得提醒的是,虽然法定有7天审查批捕时间,但律师的书面意见建议最好在头一两天就及时递交,留足时间后续沟通及检察院人员审查律师意见,亦防止其提前决定批捕而律师意见尚未送达到位。
7、批捕后律师仍可有作为,即可考虑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并试行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很好地解决了以上问题,也为律师办案提供了操作指南。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单独作为一个程序或案件来决定是不是立案受理的。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均明文规定了,可以不予羁押的相关情形。律师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的详细情况,依法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附上证据材料。
以上仅轮廓性地介绍了侦查阶段律师的基本工作流程。其实在具体操作中,律师还有很多工作必须要格外注意。例如,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嫌疑犯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
尤其涉及嫌疑犯可能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则不能签,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又如,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告知基本的案情概貌,但不得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能把会见笔录复印给嫌疑人家属或让其拍照,更不可以透露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律师如果将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泄露,可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遭受处罚。
同时,律师如果将案件细节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捞人心切而去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倘若发生,律师难辞其咎。
作者简介:刑辩张律,法律硕士、刑事律师、市检察院值班律师、律所合伙人。多年上百起刑事案件办理经验、承办有无罪、缓刑、不起诉、不逮捕等大量案例。
【咨询内容】解答刑事案件控告、刑事自诉、刑事被害人代理、刑事嫌疑犯辩护等方面的问题,给出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