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证监会、司法部修订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律师法》,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和监管的新要求,总结近年来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工作经验,证监会、司法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近年来,我们国家资本市场改革深入推进,证券市场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特别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有必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推动提升证券法律服务水平,促进长期资金市场高质量发展。
此次修订原《管理办法》,是为了完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制度,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执业,更好地发挥长期资金市场合法合规“看门人”作用,努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长期资金市场。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近年来律师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结合实践情况相应增加了有关业务种类,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等(第六条)。
二是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期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删除了挂钩机制的有关规定。
三是完善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为督促律师事务所归位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包括:增加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管理的规定,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规定报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增加律师事务所完成核查验证的工作要求。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律师进行有关的核查和验证工作,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只能从事相关的辅助工作;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补充完善了行政监管措施适用的情形。
四是加强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为提高证券法律服务的品质,防范法律风险,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制度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