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王幼柏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
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有约定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不管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离婚,双方按照什么比例分配财产都可以,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的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离婚,如果一方没有《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法院一般会遵循财产平分原则,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要平分的。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一方有家暴或者婚外情等重大过错行为,另一方在离婚时就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不了解婚姻法的前世今生和如今的实际审判情况。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尽管原来《婚姻法》曾规定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2001年《婚姻法》否决了该原则,各地多数法院基本上也都停止了对该原则的继续适用。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婚姻法释义》明确说:“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就是说,一方有家暴或者婚外情等重大过错,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并不能多分财产。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最终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多,往往是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以广州为例,一般一种过错行为,最高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五万元。
这几年因为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所占比例逐年上升,在广州已达到可怕的百分之四五十。有些朋友,尤其是女性朋友,往往是婚外情受害的一方。婚外情对一方的精神伤害是非常大的,但承担的代价却非常的小。既不能要求多分财产,拿到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最多是区区的几万元。这难于对男性天性中的不安分进行约束,也为人性中追求快乐逃避责任提供了催化剂,必然与法律应有的作用南辕北辙。作为一个专业婚姻律师深感痛心,也深切希望有关立法部门重视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尽快修改《婚姻法》,给外遇者苛于严重的法律责任。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还是先给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我们团队(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经办的成功案例,结合案例给大家总结方法和经验。
在上一篇文章《如何在离婚时确保争取到孩子抚养权》中,我给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了一个我团队经办的成功案例,不仅帮客户争取到了儿子抚养权,最终还帮客户多争取了夫妻共同财产两千多万元,下面我们仍旧是从这个案例说起。
男方和女方因在中山大学就读MBA而认识,之后男方对女方展开了热烈的追求,最终双方喜结连理,并于2010年喜得贵子。婚后女方主要协助男方打理生意,随着生意越做越大,男方的脾气也慢慢变得大,还和不同女性同时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最近几年男方经常家暴女方,女方最终忍无可忍委托我们团队代理其离婚案。因为财产很复杂,我方多次和男方协商无果,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该案不仅女方要争取儿子的抚养权(上一篇文章已分享方法和技巧),争取财产也是本案的重点。
(1)男女双方都在经营服装生意,在广州有多家公司和店铺,婚后还购置了数套房产,男方名下还有存款、保险、理财和股票等财产,财产类型比较繁杂。
(2)男方名下的存款、股票等流动性资产情况,女方并不知情,并且男方银行账户众多,平时流水很复杂,很难甄别哪些是转移财产,哪些是经营生意的流水。
(3)婚后自住的一套价值三千万元的别墅,尽管是婚后双方出资购买,当时却是男方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来男方母亲过世,男方不知通过什么方式把房屋买卖合同改在了自己名下,并办理了房产证。现在的难点在于,当初是男方支付的购房款,女方找不到购买别墅的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小两口出资的事实,男方肯定会抗辩该房产是其父母的财产。
(4)男方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渣男”,不仅不考虑十几年来女方的任何付出,也不考虑夫妻情分,他多次明确说,女方离婚可以,但财产和孩子都应该全部归他,也即要女方净身出户。即使是女方提出只要给她数套房产中的一套商品房,加上自己经营的一个店铺和两百万现金的小小要求,男方照样拒绝。而相对于大约一个亿的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要求的财产还不到总财产的五分之一。
接受女方委托以后,我们多次从情理和法理出发与男方协商沟通,但男方还是态度很强硬,要求女方净身出户,并把婚姻失败的所有责任都归咎于女方,还不觉得自身出轨和家暴有什么错。他大言不惭地给我们说,做生意的男人哪个没有婚外情,别人还包小三呢。他还说,如果女人不听话,就应该打!
我明确给他说:“我们现在只是出于好聚好散的善良出发点和你协商,你根本不听。如果打官司,我们大家可以分得的财产就不是这一点,你要考虑清楚。”
在起诉离婚时,我们把已经知悉的财产,比如房产(包括别墅)、汽车、公司和商铺等等全部写在诉讼请求中。
女方不清楚男方的股票账号,并且,只知道男方的几个银行账号。接受女方委托后,我们采用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最后调查清楚了男方的财产情况(我在系列文章(三)“如何调查对方财产状况”中会教大家方法)。
为了防止男方转移财产,对于男方控制的几个公司和店铺的货物,我们起诉时做了诉讼保全。
庭审中,果然不出所料,男方完全否认自己有婚外情和家暴的事实,并当庭颠倒黑白指责女方(婚外情证据和家暴证据怎么调查和收集我在系列文章(四)再讲,这里不作为重点展开叙述)。
法庭审理到财产部分时,男方狡辩说所有的房产都是家庭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理由是,这些房产购房款都是来源于经营服装生意的收入,而服装生意是家族生意。男方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服装贸易公司和个体工商户之前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在男方和女方婚前即存在这一些企业,并且原来登记在男方和其哥哥名下,只是婚后为了经营方便才变更登记到其名下,但实际上这一些企业还是和其哥哥共同经营的。
(1)尽管这一些企业是男方和其哥哥在男女双方婚前设立,但婚后其哥哥股份已转让给男方,因为当时没有明确赠与给谁,就应当视为对男女两人的赠与,所以,该部分股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退一步讲,即使是男方认为其哥哥股份是赠与其一人,根据婚姻法规定,这一些企业婚后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男方亦并未举证证明所有房产的购房款来源于家庭财产,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并且房产是婚后购买,同时登记在男方名下,所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在本案中分割。
关于价值三千万元的别墅,对我们很不利的是,我们最终调取了男方名下的所有银行流水,但没找到相关的出资流水证据。男方当庭提供了当初购买该房产的买卖合同和开发商收款凭证,确实都是男方母亲的名字。男方及其代理律师认为:
(1)通过我方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款凭证,足于证实该房产是男方父母的财产,而非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2)后来男方母亲过世,男方未经其父亲及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更改房产买卖合同至自己名下,这是无权处分行为,该房产应该有一半是男方父亲的财产,还有一半应该是男方母亲的遗产,应当由所有继承人继承。所以,该房产不能作为男女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尽管男方当庭提供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显示的是其母亲的名字,但我们通过房产登记部门调取的房产内档资料显示,并没有该份房屋买卖合同,内档资料里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有一份,并且显示的是男方名字。在此情况下,男方当庭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无法确认。
(2)尽管男方提供的收款凭证显示是其母亲名字,但房产内档资料并无该转账凭证,并且房产内档资料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及别的资料均显示别墅是以购买方式获得,名字都是男方的,由此能够证实房产还是以男方的名义购买,而并非男方母亲。
(3)结合以上两点事实,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该房产应当属于男女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是不能推翻房产登记部门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证的法律效力。
关于银行流水部分,我和助理跑了十几家银行,终于把男方名下的银行账户流水全部打印出来了。接下来,我们花了大量的时间做了流水统计和梳理,最终发现男方的流水很复杂。据我们统计,离婚起诉前一年以来,他转账出去超过一万元以上的流水,达到三千多万元。我告诉女方,我们多争取财产的机会来了。
我们要求男方说明所有银行账户流水的合理去向,最终法院要求双方均需要说明自己的银行账户流水的去向,金额是超过一万元的,区间是从法院受理该案前一年至今。
资深的专业婚姻律师都知道,银行流水历来是离婚案处理的一个难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争取多分财产的空间自然也就比较大。
1、对流水一万以上的转账,我们逐笔提供证据证明是生意来往形成的,比如提供买卖合同、进货单、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和生意伙伴提供证据等等。因为流水特别多,我们准备证据时,是按照转账金额大小,由大到小准备,以突出重点,提高效率。
2、制作表格示意图,对于每一笔转账流水给予详细说明,并配上对应的证据材料。
3、仔细分析流水特点,从流水转出和转入金额相当、转账对象比较恒定和没有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等各方面做分析,结合证据,写出高质量的庭审质证意见和代理词。
而男方和其代理律师可能是不重视,或者是不了解说明银行流水去向证据的重要性,其代理律师就模仿我们的样子制作了一个表格,对于每笔一万以上的转账流水,只是用文字简单解释说明了去向。
其实我和我的当事人都知道,男方不可能有三千多万存款,大多数还是生意往来的流水,但为了让男方为其一次次背叛、一次次家暴的行为付出代价,我们对其流水的解释说明,均不予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限于篇幅,关于本案的办案过程和思路只能简要分享到这里,但我能告诉各位的是,代理案件中的斗智斗勇、付出的劳动远不是现在写出来这么轻松,就拿这个案件而言,开了六次庭,我方准备的诉讼材料就有几大卷,装了整整两大箱,而男方准备的材料不及我方的十分之一。
(2)关于银行流水,法院认定男方大部分流水不能合理说明去向,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补偿女方二千多万元。
(4)法院认定男方有家暴和婚外情,最终判决赔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十万元。
本案由于对方聘请的是非专业婚姻律师,加上男方也不重视,最终我方获得全面胜诉:
(2)价值三千多万的别墅最终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避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
(3)我们通过专业能力,调查出了男方隐藏的银行和股票账户,争取到了该部分的财产。
(4)男方抗辩说他一个理财账户几百万元的财产是出售其婚前房产的资金而来(据我和女方了解,事实上确实也是如此),理应属于其婚前财产,但由于其提供的证据存在关联性的瑕疵被我方抓住并一举突破,最终法院认定该几百万理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平均分割。
(5)本案我们争取到了精神损害赔偿金,尽管只有十万元,但既是对男方婚外情和家暴行为的惩罚,也给了女方精神上的慰藉。
(6)本案我们还争取到了难度不小的孩子抚养权(见上一回个人独创的文章“成功案例4”)。
本案的全面胜诉充分说明了两点:一是离婚案中,聘请专业律师的重要性;二是离婚案中,尽管在法律层面上讲,夫妻共同财产是以平分为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专业律师可完全帮助无过错方实现多分财产的目的。
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好的婚姻家事律师在关键时刻可以顶千军万马,可以为客户实际上多拿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财产。
限于篇幅,关于离婚如何多分财产,我只能给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这一个成功案例,但在实务操作中,除了银行流水之外,我们还有以下办法能够多争取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处理这一块,能够最终靠了解房产真实价值、分析双方争取到房产的可能性大小和技巧性竞价等多种方法和技巧,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
在公司资产的处理中,到底哪些是合理的损益、不合理的损益,公司实际资产多少,负债多少等等,真实的操作中技术性都非常强,也有很大的空间能轻松实现多分财产的目的;
在财产性质定性方面,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这其中要专业的法律功底来支撑,有时候几句话就可以转变对财产性质的认定;
在协议等书面材料证据方面,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也非常考验一个律师的专业水平;
在隐藏、转移财产这一块,如果律师专业方面技术水平高,一样可以把这些财产“挖出来”,拿回另一方隐藏、转移的财产,实际上也相当于多拿了财产。
今天给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的这个案例,我们不仅帮女方多争取了两千多万的财产和孩子抚养权,我们还通过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调查出了男方隐匿、转移的财产,怎么做到的,且听下期精彩分解。